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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35号原告:姚某某,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锦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