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35号原告:姚某某,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锦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