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董志云与杨紫怡、谢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云,杨紫怡,谢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06983号原告:董志云,男,汉族。被告:杨紫怡,女,汉族。被告:谢英,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云诉被告杨紫怡、谢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