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绰号“阿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XX********,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XX镇XX村XXXX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梓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21日、22日、同年7月19日,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因被告人黄XX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XX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认为其想利用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把赌博输掉的钱赢回来,后曾写信给家属要求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21日、22日、7月19日,被告人黄XX先后四次在高要市金利镇XX公寓XXX房内,乘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蒋XX放置在房内床头处的1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后又先后四次前往广东省高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自动柜员机处,盗走上述银行卡内合计人民币8200元用于赌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XX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蒋XX的陈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调取证据通知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交易流水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说明材料,银行卡的复印件,视听资料,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黄XX认为其想利用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把赌博输掉的钱赢回来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且属于对其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被告人黄XX认为其曾写信给家属要求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卷材料里,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XX或者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XX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黄XX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黄XX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晓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