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矿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金燕与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燕,高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冯金燕,男,汉族,住井陉矿区。被告高玉海,男,汉族,住井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燕诉被告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金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