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行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娃、郭红斌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娃,郭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娃。被执行人郭红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8-00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8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娃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长葛支行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5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助 审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