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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3号周和蓝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和蓝,男,23岁。2013年1月16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和蓝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和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周和蓝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北七号的昕润印花厂,盗剪该厂车间线槽内500米铜芯电线,并盗走一部索尼牌DSC-W350型数码相机和一个美的牌FC5019型电饭煲。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2元。2.2013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和蓝伙同丁某某去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石湖洲工业一路x号的某某夹板厂,盗剪该厂车间内电箱连接机床的350米铜芯电线,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破案后,起回的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电线价值人民币1353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和蓝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和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周和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材料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和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和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缴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和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和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