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新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任忠刚与何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22号原告任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何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任忠刚荣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