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新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任忠刚与何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22号原告任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何某,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任忠刚荣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