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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吴长福抢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号罪犯吴长福,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长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考评周期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龙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