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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邵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邵辉,湖北省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480号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少雄,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邵辉,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省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春梅,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该公司派遣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省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辉、第三人湖北省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