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裴志贵与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贵,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重字第9号原告裴志贵,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春喜,男,1965年4月19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原告裴志贵与被告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延辉审 判 员 刘玉娟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