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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裴志贵与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贵,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重字第9号原告裴志贵,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春喜,男,1965年4月19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原告裴志贵与被告吉林省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春喜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延辉审 判 员  刘玉娟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