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诉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郁太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刚,郁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21号申请人张永刚,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郁太保,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张永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郁太保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郁太保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