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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催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催字第00045号申请人: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余世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90005326213542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日2013年5月30日,到期日2013年11月30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鑫龙自动化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芜湖仁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安徽芜湖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