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陈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22号罪犯陈挺,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包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00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陈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挺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挺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东兴街道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和睦,无不良恶习和违法犯罪记录,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居住地治安环境良好”。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所在村委会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东兴街道司法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陈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