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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该社理事长。被告文某某,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