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该社理事长。被告文某某,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