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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黄清华与李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华,李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保字第12-1号原告黄清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正桥,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远强,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告黄清华与被告李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远强名下的川A×号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用坐落于宜宾县柏溪镇的营业用房(宜县房权证2002字第**号,建筑面积:63.46平方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清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远强名下的川A×号车予以扣押,并交由被告李远强保管使用。在扣押期间被告李远强不得变卖、赠予、毁损该车,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