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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0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涛与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172-3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委托代理人王岗山,男。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建国,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中民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98371.9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执行款35万元,下余548371.90元以公司已停止营运,暂无力履行为由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在2014年3月30日前履行25万元;当年6月30日前履行298371.90元。”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中民终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权利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阁审判员  薛进平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