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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千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千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21号罪犯王千文(自报名),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千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千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千文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千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千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