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铁心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县明山头镇。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8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慧玲,被告人孟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8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孟xx趁国庆长假政府无人上班之机,窜至南县明山头镇政府内盗挖政府院内的土方880.9立方,经物价鉴定价值11892元。后在盗挖土方过程中造成围墙损失55米,价值1251元。作案后,被告人孟xx将盗挖的土方销赃得款6000元。被告人孟xx于2013年10月18日被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孟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孟xx已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国和、刘丙炎、唐德良、袁再祥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土石方勘测技术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刑事和解材料;被告人孟xx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xx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孟xx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