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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与阜阳市千颗星网吧文化处罚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阜阳市颍州区千颗星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某,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工。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千颗星网吧。法定代表人:马某,该网吧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千颗星网吧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阜)文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阜)文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1000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执行的(阜)文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颍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