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世隆与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何世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芬。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权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隆。委托代理人周华阶,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权限。上诉人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汉川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芬及被上诉人何世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2)鄂汉川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肖建成审判员 王环姣审判员 胡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