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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蔡某某,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友辉,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力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