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92号罪犯张建,又名张伟,男,生于1990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了(2009)南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南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张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张建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23.3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张建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张建的个人总结,对罪犯张建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邓恒志代理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