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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义安与杨正付、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安,杨正付,吕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杨义安,盐城第二航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昌洋。被告杨正付,个体工商户。被告吕玉芳,个体工商户。原告杨义安与被告杨正付、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义安的委托代理人陈昌洋、被告吕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正付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义安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正付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正付、吕玉芳系夫妻关系。从2011年11月1日起,被告杨正付以经营为由分6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85000元。2012年8月5日,被告杨正付偿还9万元给原告。余款275000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杨正付未作答辩。被告吕玉芳辩称,原告借钱给杨正付,也没有告知我,我也没有签字,且杨正付借钱是自己经营的,我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用原告的钱,原告诉状上称跟我要钱不是事实,原告从未跟我要过钱,且现我已与杨正付离婚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义安人民币计20万元整”;2012年1月13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义安人民币计10万元整”。该借条上另注明:“2012年8月5日,已还9万元,杨正付”;2012年3月28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欠到杨义安人民币计2万元”;2012年10月21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义安人民币计2万元”;2013年4月8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义安人民币计2万元整”;2013年4月30日,杨正付向原告杨义安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义安人民币计5000元整”。后杨义安向两被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另查明,被告杨正付、吕玉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6月13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义安与被告杨正付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杨正付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杨正付、吕玉芳原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均发生在杨正付、吕玉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杨义安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付、吕玉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义安人民币275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的期间及标准: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990元,由被告杨正付、吕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相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