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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王先栋与甄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栋,甄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王先栋,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同李*组**号。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在军,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楼××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浩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栋诉被告甄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诉讼标的较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鄂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