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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友俊与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俊,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朱友俊,居民。被告陈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俊与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