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友俊与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俊,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冈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朱友俊,居民。被告陈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俊与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