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何海新与张国泉、张润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新,张国泉,张润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海新。法定代理人何亚妹,是何海新的母亲。被告张国泉。被告张润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新诉被告张国泉、张润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