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三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于永杰诉许灿会、沈振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杰,许灿会,沈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伊三民初字第75号原告:于永杰,男,1977年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灿会,男,197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沈振江,男,1978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杰诉被告许灿会、沈振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杰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灿会、沈振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杰撤回对被告许灿会、沈振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于永杰负担。审 判 长 刘东亮人民陪审员 李佳楠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楚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