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永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永乐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彬县人民法院(2012)彬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果库看护费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调查,果库看护费用应当由张某某与孙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现从张某某与孙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代扣执行案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果库看护费6000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