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