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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