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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姜志鏖与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鏖,高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姜志鏖,农村居民。被告高盼盼,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鏖与被告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鏖撤回对被告高盼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志鏖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