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姜志鏖与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鏖,高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姜志鏖,农村居民。被告高盼盼,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鏖与被告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鏖撤回对被告高盼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志鏖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