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益达旺建材经营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益达旺建材经营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沈阳市益达旺建材经营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益娟,系该经营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德福,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人沈阳市益达旺建材经营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224437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20日、出票人泉州新星包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市新元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农商银行北峰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益达旺建材经营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美蓉审 判 员 吴静华代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