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与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杨林,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文理学院教师,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211号长乐新城会所101室。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杨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长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