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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志锴涂料有限公司与王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志锴涂料有限公司,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志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三村218号。法定代表人:李贵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2981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