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涛与苏瑞波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155号原告梁涛。委托代理人乔建华,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波。被告公丕成。被告刘玉东。被告刘玉峰。委托代理人王德霞,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涛诉被告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涛撤回对被告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起诉。诉讼费1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