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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涛与苏瑞波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155号原告梁涛。委托代理人乔建华,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波。被告公丕成。被告刘玉东。被告刘玉峰。委托代理人王德霞,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涛诉被告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涛撤回对被告苏瑞波、公丕成、刘玉东、刘玉峰起诉。诉讼费1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