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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广生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刘广生,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东路85号人武大酒店。负责人:李强,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生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生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刘广生位于合肥市政务区XXX(合产字第8110038582号)、位于合肥市新站区XXX(合产字第8110075822号)、位于合肥市XXX商铺(合瑶字第120048211)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旭东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倩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