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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象山清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创宝。委托代理人:梁剑兵。被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慧敏。委托代理人:励旭。第三人:象山清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常贞。委托代理人:封建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产业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象山清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02元,减半收取27551元,由原告象山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