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建德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74号罪犯王建德,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德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八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