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光华诉孙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孙千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王光华,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崔杨,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千惠,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诉被告孙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光华负担。审 判 长 丁宁宁人民陪审员 高繁英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