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界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钱贵宝与徐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贵宝,徐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钱贵宝。委托代理人许广宏,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贵宝与被告徐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贵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贵宝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