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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界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钱贵宝与徐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贵宝,徐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钱贵宝。委托代理人许广宏,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贵宝与被告徐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贵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贵宝负担。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