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姗,张安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42号原告:吴云姗,女,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李辉,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安生,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姗与被告张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姗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云姗负担。审 判 长 许 乐审 判 员 朱邦武人民陪审员 王中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