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开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朱某,男,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