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赵志杰申请保全蔡长胜、杨元荣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杰,蔡长胜,杨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赵志杰被申请人蔡长胜被申请人杨元荣申请人赵志杰为防止被申请人蔡长胜、杨元荣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元荣名下所有的苏CXXX**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志杰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元荣名下所有的苏CXXX**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单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云龙区某某山庄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房产予以查封。诉前保全费70元,申请人赵志杰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苗仁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