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华与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邵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世林,被告:丁海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诉被告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华负担。审判员  王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