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华与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邵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世林,被告:丁海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诉被告丁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华负担。审判员 王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