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漳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石佛生强奸罪,石佛生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22号罪犯石佛生,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退休职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佛生(老年犯)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佛生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佛生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佛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