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蒋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