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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肖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蒋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