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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王翠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王翠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刘凤英,农民。被告王翠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英诉被告王翠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王翠平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翠平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