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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与张丽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张丽华,沈志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负责人刘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华。委托代理人周俊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与被告张丽华、第三人沈志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负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