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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