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