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礼铭与叶增树、彭水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礼铭,叶增树,彭水明,何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9-1号原告叶礼铭,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增树,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水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光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礼铭与被告叶增树、彭水明、何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礼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叶增树、彭水明、何光明所有的,价值8554300元的财产或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礼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叶增树、彭水明、何光明的银行存款8554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产权。二、冻结担保人邹生华、叶玲红所有的位于建阳市潭城镇中山路服装城南段饮服综合楼702号以及建阳市潭城街道办事处潭厦花城(绿沁园)D7-1幢2号杂物间房产,担保人叶孝广、叶诗杰、蔡淑珠所有的位于建阳市童游镇宋慈路1层、2-7层房产,担保人游於南、叶玲琍所有的位于建阳市潭城街道办事处潭厦花城(绿沁园)D7-1幢301号以及3号杂物间房产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