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毛天宏与郭红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天宏,郭红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毛天宏。被告:郭红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王光杰。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天宏诉被告郭红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天宏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天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毛天宏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嘉